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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品管理将达四项要求

12-17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座谈会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了解到,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将达到四项要求,全区将同步进行,以实现药品分类管理阶段目标,加快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步伐,进一步消除公众用药隐患。这四项要求一是全区范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二是全区范围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管理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品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三是药品零售企业要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四是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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